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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考试违规处理规定(试行).pdf


文档分类:研究生考试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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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考试违规处理规定(试行)

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学校依
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及学校有关规定,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
规处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及考务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二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非考试所需物品(如手机、呼机及无线接收器等通讯设备,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电子词典等,学校指定型号的外语考试听力耳机除外)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考场所在教学楼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或者用
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九)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学生凡违反上述条款之一者,该课程的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条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
试,经监考教师提示或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仍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其中,通讯设备电源未关闭且没有放置指定位置的,
视同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的和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学生本人未到考场参加考试,而出现有其姓
名的试卷,则视同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四条 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学生实施了考试作
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或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的;
(二)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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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查实考试工作人员协助考生实施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 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的,学生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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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aena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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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