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早退与旷工管理法子(暂行)之邯郸勺丸创作
(一) 、迟到、早退
1、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在 1 个考勤月内第一
次迟到或早退不计,本单位(部分)应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以事
假两小时计, 第三次以四小时计, 以后每多一次即累加 2 小时计算。
折合的事假,均按事假规定筹划。
2、 上班时间开始后, 5 分钟至 15 分钟内到班者, 按迟到论处;
超出 15 分钟至 1 小时之内的, 按旷工 1 小时论处; 超出 1 小时者,
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 15 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提前 15
分钟至 1 小时之内下班者, 按旷工 1 小时论处; 提前 1 小时下班者,
按旷工半天论处。
(二) 、旷工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迟到或早退 15 分钟以上,一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请假手续
的。
2、请病假未能出示相关医院病假单,请婚假或丧假时未能提
供相关证明的。
3、以虚假理由请假以及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开工
作岗位的。
4、假期已满,不筹划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未归以及
假期已满不筹划销假手续的。
5、申请调离公司,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
6、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
员工旷工,可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按规定扣发薪酬。月
累计旷工达 3 天及以上的,予以劝退;年累计旷工达 15 天及以上
的,矿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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