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奉节县委组织部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的通知》( 奉节人社发( 2014 ) 139 号)所涉及文件内容: 一、奉节人社发〔 2010 〕 241 号内容附后奉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增强组织纪律性, 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除县(市)管干部以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委综合管理。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四条党政机关除县(市)管干部以外的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须在事前按下列要求请假: (一) 因公外出 2 个工作日以内的, 向单位分管领导报批;3至 15个工作日的, 向单位主要领导报批; 16 个工作日以上的, 向县组织人事部门报批。(二)请病假、事假在 3 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4 至 15 个工作日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16 个工作日以上的由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三)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和年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申请延长产假至一年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第五条事业单位(不含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下同)主要领导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须在事前按下列要求请假: (一) 因公外出 5 个工作日以内的,向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报批; 6至 15 个工作日的, 向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报批; 16 个工作日以上的, 向县组织人事部门报批。(二) 请病假、事假在 5 个工作日以内的, 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6至 15 个工作日的, 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16 个工作日以上的, 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三)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和年休假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申请延长产假至一年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第六条事业单位副职领导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上班, 须在事前按下列要求请假: (一) 因公外出 5 个工作日以内的, 向单位主要领导报批;6至 10个工作日的,向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报批; 11至 15 个工作日的,向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报批; 16 个工作日以上的向县组织人事部门报批。(二)请病假、事假在 5 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6 至 10 个工作日的, 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11至 22 个工作日的, 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23 个工作日以上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三)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的和年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申请延长产假至一年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第七条事业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须在事前按下列要求请假: (一) 因公外出 2 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3至5个工作日的, 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6至 10 个工作日的, 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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