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安全用电用水管理规定.docx住宅小区安全用电用水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安全用电、用水管理规定
为确保合理、安全地用电、用水,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区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经住宅区管理处接收、接管或未办将移交手续而暂交管理处管理的供水、供电系统一律由管理处管理,其他
单位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如系未完工程, 施工单位需要进入,亦应经管理处同意方能进入工作。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接用水电,必须向住宅区管理
处申请, 经检查不影响住宅区用电、 用水,又符合安全要求,才可供水或供电。
三、如业主、 住户认为原来电表容量不够, 需要增容的,必须向管理处申请,经审查符合增容条件,方能批准给予增容,但必须接照下列规定办理。
凡增容每伏安 ( 即千瓦,不足千瓦的按千瓦计算 ) 收增容费人民币 20 元。
凡需增容的单位或个人如原线路不足负荷,需另接入电缆电线的,竣工费用由申请单位或个人负担。
四、凡未经批准接驳用电、用水均属偷电、偷水,应按
以下规定处理:
业主、住户未经批准,私自增加电器设备容量、接驳
水管的除暂停供电供水外,并按每增容一千瓦,每用水
1 吨
罚款人民币 20 元,并需重新申请增容接管。
私自装表接电接水,除追计补电、水费外,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私自启动和改变计量器、水表的封印或运行回程,影
响准确计量的,每次罚款三百元至五百元。私自停用计量器
的,不论其停用时间长短,最少按六个月追补电费、水费,
此外停止供电供水三至七天。
在住宅区供电线路、供水管路上私自接线接管用电、用水或绕越电度表、水表用电用水者,除当场停止供电、供水外,按私接容量六个月以上时间追补,电费、水费,并按其应追补的水、电费一至十倍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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