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察, 防止和减少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是对超高压容器安全的基本要求。超高压容器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 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 并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第三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一)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超高压容器: 1 .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100MPa ; 2 .内直径大于等于 25mm ; 3 .介质为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二)本规程适用的超高压容器除本体外还包括: 1. 超高压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 .超高压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三)本规程适用于超高压容器所用的爆破片(帽)、压力表、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本规程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超高压容器。第六章不适用于绕丝式超高压容器。第四条超高压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应当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超高压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第五条研制和开发超高压容器产品, 其技术要求或者使用条件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 提出结论性报告, 约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第三方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验检测。检测合格后, 可以投入正式制造。无超高压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质检总局) 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办理许可手续。采用新材料制造超高压容器应当满足第十四条规定。第六条进、出口超高压容器应当满足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七条本规程采用的主要术语的含义为: (一)超高压容器系指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 100MPa 的压力容器。(二)最高工作压力系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容器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三)设计压力系指设定的容器顶部的压力, 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的条件,并作为超压释放装置调定压力的基础,其值不得小于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四)试验压力系指容器耐压试验压力。(五)设计温度系指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 设定的受压元件的金属温度( 沿元件金属截面的温度平均值)。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六)主要受压元件系指筒体、端盖、卡箍、螺塞、堵头等承受压力载荷作用的元件。(七)爆破安全系数 2 系指容器理论爆破压力除以容器的设计压力所得的数值。(八)自增强处理系指通过超压或者超应变处理, 在厚壁压力容器中产生对强度有利的残余应力的一种方法。第二章材料第八条超高压容器用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材料生产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 按规定提供由质量检验部门盖章确认的质量证明书( 原件), 并在材料指定部位或其他明显的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标志。第九条制造超高压容器的锻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同时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第十条制造超高压容器用锻件,磷的含量应小于等于 % , 硫的含量应小于等于 % ,并严格控制钢中的气体( 如氢、氧、氮等)、有害杂质( 如铜、钛等) 及有害痕量元素(如砷、锡、锑、铅、铋等)的含量。第十一条制造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锻件, 锻件生产单位应当提供常温力学性能,包括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断面收缩率、夏比 V 缺口冲击功、断裂韧性和 50% 纤维断口转变温度( FATT )。断后伸长率大于等于 14% ; 断面收缩率大于等于 35% ; 夏比 V缺口冲击功大于等于 34J, 断裂韧性大于等于 120MPa 。当改变冶炼、锻造或热处理工艺时,应提供锻件的和 FATT 值。当设计温度超过 250 ℃时, 还应提供设计温度下的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和断面收缩率。力学性能的试样应取自经性能热处理后的锻件的冒口端, 端部应当切除至少 2/3 壁厚的余料, 试样取样位置为试样中心线距表面 1/2 壁厚处,取样方向应为横向。无法取横向试样时,可以取纵向试样,但应当考虑材料横向和纵向性能的差异。第十二条制造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锻件应按 GB226 《钢的低倍组织缺陷及酸蚀试验法》进行低倍组织检查,不允许存在裂纹、白点、气孔、夹杂等缺陷, 并且按 GB1979 《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定图》评级, 要求一般疏松不超过 2级, 偏析不超过 2 级。第十三条制造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