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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1 (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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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_1 (7)XX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XX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草案) 第一条【立法依据】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本办法所称学生,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第三条【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制,明确有关部门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条例》、本办法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并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条【校车发展方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保障因学校设置或者撤并原因难以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能够满足学生上下学需求的,应当不使用或者减少使用校车。 第五条【服务主体】 确需校车服务的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市州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的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根据市州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专业校车运营单位或者政府购买校车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第六条【校车要求】 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专用校车还应当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校车采购的指导,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车产品的违法行为,保障校车产品质量安全。 校车不得私自改装,不得加设车窗栏杆,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或者其他妨碍视线的材料。 第七条【校车使用许可申请】 使用校车应当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服务学校所在地市州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营业执照或者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校车驾驶人驾驶证; (五)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 (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七)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或者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校车服务的,还应当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公交线路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校车许可程序】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查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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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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