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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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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浙江中林勘察研究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接受委托
担任其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称
“本次申请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就本次申请挂牌事宜出具
了《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
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中林勘察研
究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及
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浙江中
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次申请挂牌相关情况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对《法
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
见书》中的声明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中国
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
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或其任何部分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意见》重点问题 2:公司报告期内向个人采购劳务的情况。请公
司说明采购的具体内容及该等采购是否符合劳务分包、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公司与个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是否符合“依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公司对该等情况的规范安排及该等安排的可执行性,对公司财务的影响。请主
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报告期内公司劳务采购的内容主要是岩土工程勘察项目野外施工、检
测、测试、抽水试验,注水试验、基坑监测、沉降观测等。采购劳务的情况如下:
2012 年度: 单位:元
序号 姓名 采购金额
1 邢育敏 215,
2 吴少锋 121,
3 钱为民 182,
合计 - 518,

2013 年度: 单位:元
序号 姓名 采购金额
1 王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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