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2015年担保法司法解释.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26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26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1 /26 2015 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 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 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 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 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 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 在实现债权时,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2 /26 (一) 未经对外担保的(二) 未经, 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 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 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 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 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 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 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第九条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 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3 /26 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第十条主合同解除后, 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 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 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十三条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 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 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 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五条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4 /26 (五) 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第十六条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 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第十七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 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 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 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 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因

2015年担保法司法解释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26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ttddou01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