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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违规建筑查处办法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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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耕耘,一分收获
县区违规建筑查处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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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违规建筑查处办法第1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以下简称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县城规划区范围是以县城为中心,规划区内主要沟道以规划控制界线为准,。
第四条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行县、乡(镇)、街道办(社区、村委会)三级管理责任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是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县城乡建设监察大队具体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保安镇、双河乡、街道办(社区、村委会)负责本辖区所属单位和个人违法建设的发现、制止和协助拆除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规划区内单位及村(居)民违法占用土地或擅自在耕地和荒山荒坡上建窑、建坟、挖土、开山、采石、采矿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林业、水务、环保、公安、城管、文广、工商、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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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到位且符合规划要求并缴纳相关规费后予以补办手续。
(一)符合县城总体规划要求的;
(二)在居住小区或单位、个人庭院内部增建辅助用房,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三)通过整改措施能够消除影响,符合规划要求的;
(四)原地改建、扩建、加层项目,通过技术分析符合规划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二)已纳入政府近期改造实施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三)压占城市道路红线、高压供电走廊、景观视线通道、无线电微波通道、永久性测量标志、市政工程管线和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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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影响消防、防汛、人民防空、国防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城市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对广场等公共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构成破坏和影响的;
(六)严重影响市容景观和破坏城市环境的;
(七)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城市道路交通等公共利益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经现场放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处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性质、规模、建构、造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处以罚款。
第九条临时建设工程超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批准使用期限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临时建设工程总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
第十一条违反办本法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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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法定时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阻碍行政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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