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监控系统管理使用办法为切实加强对县行政办公中心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保障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充分发挥系统效能,切实推进行政办公中心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安全,特制定本办法。一、视频监控系统是行政办公中心安全保卫工作运行的重要管理系统,系统管理使用权限归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二、视频监控系统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定人员操作、使用、维修、保养,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检查,防止计算机病毒入侵。三、除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定管理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监控探头监控方位。若擅自改变监控探头安装现状,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四、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监控室。五、管理人员不得将摄像探头调到行政办公中心范围以外,更不得调到居民区。若将摄像探头调到行政办公中心范围外,造成侵犯人权隐私的,自行承担一切不良后果,造成违法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六、管理人员不得泄漏终端名称、密码、 ip 地址等,出现泄密的,一切后果自负。七、管理人员不得将监控系统自动摄录影像删除,更不得复制、转载影像内容, 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监控影像。八、管理人员不得在系统主机加载或运行网络游戏等无关内容,必须认真做好监控系统重要信息保管,信息载体必须安全存放,防止丢失或失效。九、监控室内应保持整洁,任何人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监控室;不得在计算机工作台附近放置可能危及设备安全的物品。十、管理人员每天要检查系统运行情况,出现故障要及时报请维修,严格操作规程,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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