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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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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结案报告
王珍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结案报告
案件性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代理阶段:非诉讼调解
受援助人:
接受指派时间: 2010 年 12 月 3 日
委托内容:代理受援助人进行非诉讼交通事故赔偿调解
代理律师: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 姚永奇律师
结案时间: 2010 年 12 月 15 日
案情摘要 :
受援人均是残疾人生活全靠智力健全、忠实乖巧的王珍珍打工
维持。王珍珍为了家庭能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常年在广州惠州市打
工,并在当地办理暂住登记。在惠州工作期间,经亲戚介绍陕西大
荔县一幢亲事。 因为如果和当地小伙子结婚, 原告家人可以在当地
落户。王珍珍为了相亲暂离开惠州到大荔县。
2010 年8月19日,
王珍珍乘坐被告鲁新春的小型客车,行到 108 国道
1190km+800m 时,和被告张群驾驶的被告渭南市运输公司的客
车相撞,致王珍珍死亡。经大荔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群负主要
责任,鲁新春负次要责任,王珍珍无责任。事后因为肇事方提出赔
偿只限于死亡赔偿费并要求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受援人的
儿子也是智力不健全的人,作为受援人家里唯一的生活依靠去世,
得不到公正的赔偿。 肇事方拒绝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并互相推
诿。家里唯一的生活依靠发生车祸身亡, 受害家属的伤痛不是金钱
能够弥补, 因受害人的遗体已经火化已经安葬, 肇事方认为没有后
患,拒绝给受害人赔偿,一场新的危机即将发生。因为家属都为智
障人委托受害人的亲属到山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
援助中心决定对其法律援助, 并派人制定法律援助的工作方案, 实
施法律援助。
工作记录:
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如下工作:
详细了解受援人的基本情况,给其亲属提供法律咨询,让其保存、收集相关证据。
2、经了解联系当事人得知当事人是智力障碍的残疾人, 并且受
害人之兄也是智力障碍残疾人。因为此事实就存在被抚养人的人
数,如何确定被抚养人。
3、为准确证实被抚养人的基本信息, 办案律师和本所胡一律师
一块到当事人住所地进行调查。 先后调查村干部及受援人的邻居刘福娥、王学民制作两份调查笔录。村委会得知律师调查,给律师出具证明一份。
4、为能最大限度是死者得到赔偿, 律师提出死亡补偿费应按照城镇居民计算。 为得到此提法的依据, 律师请求死者原单位给予协
助。
5、律师代表受害人和大荔县交警部门取得联系, 并向交警部门
提交请求赔偿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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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过多次调解磋商, 肇事方和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并约定
一星期后付钱。一星期后,受害人得到应得的赔偿。
律师评价 :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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