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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结案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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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珍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结案报告
案件性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代理阶段:非诉讼调解
受援助人:
接受指派时间:2010年12月3日
委托内容:代理受援助人进行非诉讼交通事故赔偿调解
代理律师:陕西书宝律师事王珍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结案报告
案件性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代理阶段:非诉讼调解
受援助人:
接受指派时间:2010年12月3日
委托内容:代理受援助人进行非诉讼交通事故赔偿调解
代理律师: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姚永奇律师
结案时间:2010年12月15日
案情摘要:
受援人均是残疾人生活全靠智力健全、忠实乖巧的王珍珍打工
维持。王珍珍为了家庭能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常年在广州惠州市打
工,并在当地办理暂住登记。在惠州工作期间,经亲戚介绍陕西大
荔县一幢亲事。因为如果和当地小伙子结婚,原告家人可以在当地
落户。王珍珍为了相亲暂离开惠州到大荔县。2010年8月19日,
王珍珍乘坐被告鲁新春的小型客车,行到108国道
1190km+800m时,和被告张群驾驶的被告渭南市运输公司的客
车相撞,致王珍珍死亡。经大荔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群负主要
责任,鲁新春负次要责任,王珍珍无责任。事后因为肇事方提出赔
偿只限于死亡赔偿费并要求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受援人的
儿子也是智力不健全的人,作为受援人家里唯一的生活依靠去世,
得不到公正的赔偿。肇事方拒绝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并互相推诿。家里唯一的生活依靠发生车祸身亡,受害家属的伤痛不是金钱
能够弥补,因受害人的遗体已经火化已经安葬,肇事方认为没有后
患,拒绝给受害人赔偿,一场新的危机即将发生。因为家属都为智
障人委托受害人的亲属到山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
援助中心决定对其法律援助,并派人制定法律援助的工作方案,实
施法律援助。
工作记录:
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如下工作:
,给其亲属提供法律咨询,让
其保存、收集相关证据。
2、经了解联系当事人得知当事人是智力障碍的残疾人,并且受
害人之兄也是智力障碍残疾人。因为此事实就存在被抚养人的人
数,如何确定被抚养人。
3、为准确证实被抚养人的基本信息,办案律师和本所胡一律师
一块到当事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先后调查村干部及受援人的邻居刘
福娥、王学民制作两份调查笔录。村委会得知律师调查,给律师出
具证明一份。
4、为能最大限度是死者得到赔偿,律师提出死亡补偿费应按照
城镇居民计算。为得到此提法的依据,律师请求死者原单位给予协
助。
5、律师代表受害人和大荔县交警部门取得联系,并向交警部门
提交请求赔偿请求书。6、经过多次调解磋商,肇事方和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约定
一星期后付钱。一星期后,受害人得到应得的赔偿。
律师评价: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法律界的“同
命同价”“城乡人身平等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
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
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
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
费性支出)或者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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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aisheng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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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