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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的诉讼主体资格
与企业法人终止制度的完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撤消以后,不能再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资格随之终止,这一点没有争议,但能否从事诉讼活动及企业法人资格何时终止?在实践认识很不一致,做法比拟混乱,阻碍了债权人权利的行使,造成了民事交往秩序的混乱。探讨被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完善企业法人终止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发表己见如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撤消后关于企业的法人资格的规定相互矛盾,关键是远远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
1996年6月29日管理假设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该?意见?第9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应当依法通知,并及时作出行政处分,直至撤消营业执照。在撤消营业执照之前,企业的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仍然存续〞。第10条规定:“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其中,公司被依法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非公司企业法人被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投资人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被撤消的企业不负责清算,但应当在处分决定书或撤消公告中载明清算责任人〞。第14条规定:“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经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被登记机关依法撤消营业执照的,应当将营业执照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登记机关应当收缴,也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其营业执照。无法收缴的,由登记机关公告作废。利用应缴回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可比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那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5月8日,国家工商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法人被撤消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撤消,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
撤消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两种方式,两者的法律后果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消亡。注销登记以企业法人申请为前提,是企业法人的主动行为,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法人资格消亡;撤消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分,对企业法人而言,撤消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档案上予以载明,不需要被撤消执照的企业法人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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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应成立清算组进展清算。其中,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展清算;因违反规定被撤消营业执照的,有关主管部门或投资人负有清算责任,应依法组织清算〞。
?中华人民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顿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开户银行〞。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上述行政法规、国家工商局规性文件明确规定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撤消便丧失企业法人资格,同时要收缴执照,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违者追究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2000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发布了法经(2000)24号函即?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撤消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规定:“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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