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侵权责任心得体会心得一:为民生立法《学习侵权责任法》有感最近单位安排,有机会到西安参加《侵权责任法》培训, 有幸聆听西北大学杨丽珍教授和西北政法大学车辉教授的讲座, 教授们渊博的学识、精益求精的治学态度, 精彩的演讲口才确实令我等折服, 谁说西北法学界无名师, 纯属抹黑大西北嘛。西安之行,深感受益颇丰! 我的感觉,近年来,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逐渐跳出了利益博弈的怪圈,开始了超脱利益立法,更多的去关注民意、体现民意、最大限度的维护民意,一句话,为民生立法,为生民立法! 这是中国法治环境的改善,是中国的进步,在立法层面的! 中国民法典之行,年代久远,道路曲折。李鹏任委员长时, 曾豪言任内出台, 结果未能如愿, 非其不愿, 是时机不成熟。随着《侵权责任法》的施行, 如今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令多少法律人望眼欲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呼之欲出! 总则除外,第一篇物权篇, 《物权法》已经施行;第二篇债权篇,《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已经施行; 第三篇亲属篇, 《婚姻家庭法》已经施行多年; 第四篇继承篇, 《继承法》也已经施行多年。施行已久的不说,近年来颁布的《物权法》突破重重阻力, 确立了私人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在社会主义中国,在立法领域这是破天荒的制度设计。 010 年7月1 日实行的《侵权责任法》作为法治社会构建背景下出台的一部普遍维权的重要法律, 它着重解决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而有矛盾突出的个方面问题, 充分保障民权。与民法通则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完善:1、确定了新出现的侵权类型: 如网络侵权、过度医疗等。2、为了应对现代社会侵权类型层出不穷的实际, 将民事权利之外的其他合法权益纳入保护范围。 3 、以侵权责任替代侵权行为,更多侵权领域引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强调举证责任的导致,加强侵权方的举证责任。值得一提的几个亮点:改医疗事故责任为医疗损害责任,从法律层面否定了医疗机构构成事故才承担责任的规定, 明确医疗机构对患者造成损害就得承担责任。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规定了高楼坠物的可能加害人的责任。这些都为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提供了尽可能多的救济可能! 心得二:学习侵权责任心得体会昨天和今天,是中国民法学界的两大绝顶高手精彩演讲的精彩演出。昨天上午, 杨立新教授主讲医疗损害和机动车损害问题, 今天上午, 是张新宝教授主讲侵权主体和产品责任的问题。两人仿佛两个门派的掌门人, 观点之间既对立又统一,但相得益彰,共同碰出了民法思想耀眼的火花。昨天下午出场的北京庞标律师的出场,精彩处丝毫不亚于各位大家,看来北京律师确有过人之处。佩服! 通过此次培训,感觉对以前经常用到但常常忽视的一些概念和原则有了新的思考。一、关于责任。庞标律师说,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责任的种类, 非常多, 他有心做一个序谱, 并作出相应的定义和概念。我没有他的水平和理论,现将该法出现的有关责任的表述一一列出,以备需要时使用。 1 、侵权责任;2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3 、责任主体;4 、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以及物价损害责任;5、责任构成、责任方式;6、连带责任;7、监护责任;8、相应的责任和平均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9 、补偿责任;10 、适当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11 、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二、关于告知、通知和知道在《侵权责任法》里,告知和通知是非常重要的。 1 、关于告知《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 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两个条款都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对这种告知义务, 有专家说, 这个告知义务的提出和有关条款的设置, 主要是基于对患者知情权和自我决定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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