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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指标购车肇事后果
来源于:新京报
新京报2013年3月21日报道于女士把摇号购车指标借给朋友购车,朋友驾车
肇事,,于女士负连带责任。
近日,事故中的受害者申请法院强执,,为履行判
决“买了单”。
司机车主一同成被告
交通事故发生在2011年11月14日10时。当时,古先生驾驶自己购买的小轿
车在朝阳区朝阳北路时,将尹女士及怀抱的1个月的外孙女撞倒。经交通队认定
,古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后,尹女士就医被诊断骨折,后接受手术,。医院开
具诊断证明,尹女士生活不能自理3个月。
事后,古先生曾赔偿3万元。尹女士发现,肇事车车主是于女士。于是,将
古、于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护理、伤残、
余元。
肇事车未投交强险
庭审中,于女士说,她通过摇号取得购车资格后,将资格借给古先生使用
。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购车款由古先生支付。法院审理时查明,肇事车辆未
投保交强险。
法院认为,于女士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未按法规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
,并允许古先生驾驶该车。事发后,原告尹女士不能通过保险获得赔偿。所以
,于女士应当与古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古先生赔偿尹女士
,于女士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尹女士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于女士、古先生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找到于女士。迫于强制执行压
力,于女士将全部赔偿款交至法院。
■ 说法
出借指标 法律风险“不可控”
法官、律师称车辆所有人和使用者签事故责任分担协议不能免责
本案执行法官白云龙介绍,北京限购令出台后,像于女士这种将中签号借
给他人的情况很多。但是,实践中,会面临“不可控”危险。
白云龙称,比如,车辆实际使用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驾驶经验等,车辆
登记所有人无从控制和掌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将面临高额索赔。另外
,车辆是否定期年检、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所有人也无法掌握,出现事故
后,也将担责。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是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如
果车辆实际使用者未投保,车辆登记者将对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白云龙指出,实践中,车辆登记所有人和车辆实际出资人、使用者会因借
用购车指标签订的有关事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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