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流程.doc社会保险流程
—\社会保险缴纳依据及主体(五种保险,老\医、工\失、生): 《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 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 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 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 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 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 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二、 征收单位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 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1]
三、 缴纳程序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 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 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 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 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 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 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 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 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 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 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 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 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 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 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 费数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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