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赏方法( 2014年订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推进我国无偿献血事业
的进一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以下简称
《献血法》)有关条款,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赏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明显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队伍,依照本规定赐予的奖赏。
第三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赏坚持公然、公正、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赏为主,依照规定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国家级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表彰奖项及获奖标准
第五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项分为 “无偿献血奉献奖 ”、“无偿献血促使奖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 ”、“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 ”、 “无偿献血先进队伍奖 ”和 “无偿捐赠造血干细胞奖”。
第六条 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赏多次自发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铜奖,自发无偿献血达 20次以上的献血者;
(二)银奖,自发无偿献血达 30次以上的献血者;
(三)金奖,自发无偿献血达 40次以上的献血者。第七条 无偿献血促使奖,用以奖赏为无偿献血事业作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获奖基本标准为:
(一)单位奖,需切合以下基本条件:两年内参加自发无偿献血累计达到 200人次以上,且该累计献血人次数不小于本单位任职职工总数 50%的单位;或许两年内参加自发无偿献血累计达到 1000人次以上的单位。
(二)个人奖,需切合以下基本条件:长年支持无偿献血工作,在组织自发无偿献血、保障血液供给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三)特别奖,需切合以下基本条件:长年为普及无偿献血知识,弘扬无偿献血人道主义精神,创造无偿献血优秀社会气氛,推进我国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或许捐赠人民币、采供血设备、设备及其余物件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
无偿献血促使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择优介绍;军队和武警队伍无偿献血促使奖以师(旅)级单位为介绍单
位,由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择优介绍。
第八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赏踊跃参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 一) “一星级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
120小时
的志愿者;
( 二) “二星级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
240小时
的志愿者;
( 三) “三星级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
360小时
的志愿者;
( 四) “四星级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
480小时
的志愿者;
( 五) “五星级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
60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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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志愿者;
( 六) “终生荣誉奖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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