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误区开创中国企业价值评估的新局面
一、前言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4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称《指导意见》)。这是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指导意见》将对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进一步科学化和规范化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指导意见》的新突破
多年来,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的专家和学者对企业价值评估进行了许多有益的研究和探索。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多次组织行业内专家对企业价值评估课题进行了研讨。一些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地方的行业协会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上海市曾于2000年和2001年先后发出文件,要求开展收益法评估的试点工作,并要求评估机构在试点的基础上推广应用收益法。为配合有关试点及推广工作,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还编辑出版了《收益法评估理论与实践》一书。此外,山西省等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在其组织编写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实务丛书》中已将搜集到的许多企业价值评估典型案例单独编辑成册后出版。这些卓有成效的工作促进了行业内外对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和实务的理解和认识。
笔者近年来一直从事企业价值评估的业务和国内外价值评估理论的探索和研究工作,对于资产评估业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感触颇深。《指导意见》的发布,是借鉴国际惯例同时结合我国国情的良好开端。其解决了目前在我们资产评估业存在的许多认识上的偏差,消除了许多误区。同时,《指导意见》的发布,对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主要难点进行了有益的分析,并提出了解决相关问题的思路,实现了许多理论上和实务上的重大突破。
在国际价值评估惯例中,以企业股东(或投资人)权益或部分权益作为交易对象所进行的价值评估,一般称之为企业价值评估(Business Valua
tion),在评估实务中,所评估的企业价值还可以进一步分为企业整体价值(Business Enterprise Value),即全部权益和付息债务的价值之和,企业全部权益价值(Total Equity Value)和部分权益价值(Partial EquityValue)。
在我国,以往明确阐述企业价值评估的相关规范文件,主要是1996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对“整体企业资产”的评估给出了定义,即“整体企业资产评估是指对独立企业法人单位和其他具有独立经营获利能力的经济实体全部资产和负债所进行的资产评估。整体评估的范围为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并在其第113条介绍评估方法时,提出可以通过资产扣减负债来得出整体企业资产评估值。然而,上述定义和方法并没有进一步对企业整体价值和企业全部权益价值进行区分。从专业的角度来看,评估对象依然不够确切。在实务操作中,有不少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中或评估过程中混淆了企业整体价值和企业全部权益价值之间的区别,从而导致产生误导性的评估结论。
而《指导意见》的第三条和第二十条很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其第三条明确指出“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第二十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谨慎区分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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