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案情] 被告人:严某,男, 38 岁,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 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 10 万余元。[ 问题] 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应依我国刑法论处? [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 严某系中国公民,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国外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中国刑法论处,判处其有期徒刑 10 年。[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 264 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严某以盗窃罪定罪判刑是正确的。中国公民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这是本案的关键。我国《刑法》第7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据此可知,其一,严某的盗窃行为, 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处罚; 其二, 严某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依照我国《刑法》第 263 条规定,其法定最低刑为 10 年;其三,严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所以, 应依我国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 32 岁,外国公民。被告人外国公民某甲,潜入我国驻该国大使馆行窃,被我国大使馆工作人员李某发现, 为脱逃李某的抓捕,某甲用刀将李某刺伤后逃走。[ 问题] 试问某甲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 [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 外国公民某甲的行为, 侵害了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抢劫罪,可以依我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 各国刑法的适用范围, 特别是对于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范围, 按理应由国际法加以规定, 但目前由于国际法尚未明确规定, 所以只能由各国依本国国内法来规定。对于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 各国在立法上一般采用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来确定本国刑法的适用范围,我国亦然。我国《刑法》第 8 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而按本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外国公民某甲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了抢劫罪。按照我国《刑法》第 263 条规定, 抢劫罪的最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犯罪, 各国刑法都将其作为犯罪加以处罚。因此, 对于外国公民某甲的犯罪, 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另外, 根据《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 同时还属于一种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因此, 按照国际法的原则,也应适用我国刑法。[ 案情] 被告人:乔甲,男, 18 岁,待业青年。被告人乔甲因家中人多房少不能住,于 1993 年6 月到其叔乔乙家借宿。同年 9月28 日, 乔甲在叔乔乙家午睡后, 闲着无事, 想找本杂志翻阅, 就随手拉乔乙忘了上锁的书桌抽屉, 发现内有一叠崭新的 10 元面值人民币, 乔甲顿起贪心, 趁家中无人, 偷偷从中抽走 50 元。由于乔乙大意, 没有发现其抽屉内短少的现金。乔甲见第一次窃取得逞后, 胆子越来越大, 又分别于同年 10月、 1994 年3 月两次趁乔乙不在意, 共窃取其人民币 600 余元。当乔甲又于 1994 年6月 10 日趁乔乙家无人之机, 打开抽屉欲寻找现金时, 不料被躲在家里逃学的乔乙之子乔丙发现, 遂案发, 随后乔甲家属代其偿还了乔乙的损失。乔乙曾到公安机关要求不要处理乔甲。[ 问题] 乔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 被告人乔甲, 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 情节显著轻微, 可不作犯罪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 条的规定,对乔甲宣告无罪。[ 法理分析] 民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任何行为, 如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时, 均不构成犯罪,因此《刑法》第 13 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 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被告人乔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客观上实施了窃取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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