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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北京使馆区历史简述.doc


文档分类:文学/艺术/军事/历史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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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北京使馆区历史简述
[摘 要]北京使馆区在民国时期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11-1941年),在这一阶段列强驻华使馆成立了管理使馆界事务公署,统一管理使馆区。北京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和“七七事变”后建立的华北傀儡政权对此均予以承认。第二阶段(1941-1945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占领北京使馆区并控制了管理使馆界事务公署。1943年,日本又将北京使馆区“交还”给中国,而实际上使馆区仍为日军所控制。第三阶段(1945-1949年),抗战胜利后,北京使馆区被正式收回,但国民党政府的接收工作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词]外等条约;修约外交
引言
外国驻华使馆是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开始逐步在北京建立起来的。在义和团运动期间,位于东交民巷的各国驻华使馆遭到义和团和清军的攻打。1901年,清政府被迫与十一个西方国家签订了《辛丑条约》,条约第七款规定:“大清国家允定,各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用之处。并独由使馆管理,中国民人,概不准在界内居住,亦可自行防守。”[1]从此,北京使馆区成为一个不受中国政府管辖的“国中之国”。
以往有关北京使馆区的研究多集中于晚清时期,对于民国之后北京使馆区的历史却鲜有研究。本文将主要依据北京市档案馆的档案史料并结合已公开出版的历史文献对民国时期北京使馆区的管理情况进行系统的梳理,从而弥补以往研究的不足。
公署由5名代表组成,其中3人由《辛丑条约》缔约国驻华使节指定,而另外两人由使馆区的居民选举产生。这5名代表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公署的行动通过投票的方式以简单多数决定。公署主席必须由《辛丑条约》缔约国驻华使节指定的3名代表中产生。公署的一切行动必须受到《辛丑条约》缔约国驻华使节的控制和认可。公署还可以任命一名财务官员和一些负责道路、警察事务的官员,并有权雇用和任命一些人员从事警察和道路维护等方面的工作。最为重要的是,公署设立一个常任秘书办公室,并指定一名官员担任常任秘书,常任秘书不能从公署的5名代表中产生。这名常任秘书就成为北京使馆区日常事务的实际管理者。[2]
对于使馆区成立这样一个类似于政府的机构,北京政府立刻予以承认并表示欢迎。1914年1月16日,北京政府外交部致函内务部通报了公署成立的消息以及人员构成的情况。外交部在函中明确指出:“若将来凡使馆界内事务由该署与警厅及北京市地方官直接来往,则与速办事件殊有裨益。兹各国大臣嘱代为陈明,应请转行地方官一体知照。”内务部接函后立刻将此函作为命令下达给京师警察厅。京师警察厅又将此情况通知了各区警队。[3]实际上,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辛丑条约》缔约国分属敌对的两方,而中国又参加协约国对德、奥宣战。公署从1919年才开始真正管理使馆区。也就是说在北京政府承认公署的时候,公署实际上还没有开始运作。北京政府之所以这样急于承认公署,其根本原因是袁世凯为了获得列强对中华民等条约的政策。袁世凯在1913年10月10日就任正式总统的就职演说中明确承诺:“所有前清政府及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与各外国政府所订条约协约公约,必应恪守。”[4]而这里所说的条约自然包括《辛丑条约》在内。3个月后,公署成立,北京政府立刻予以承认并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也就不难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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