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管理办法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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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暂行)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行为,促进我市环保企业在环境污染治理中更有效地发挥作用,促进环保工程的投资效益的不断提高,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环保企事业单位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资质能力开展评定工作。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技术条件和管理能力。主要包括污染治理技术工艺设计、调试运营、监测控制以及组织环保工程的建设等方面。
第三条 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四条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二年。
申请条件
第五条 《资质证书》按专业(见附件一)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种等级。持丙级《资质证书》单位有能力承担工程投资100万元及以下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噪声治理项目50万元及以下);持乙级《资质证书》单位有能力承担工程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噪声治理项目100万元及以下);持甲级《资质证书》单位有能力承担工程投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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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报丙级《资质证书》单位条件如下:
(一) 独立承担过一项以上小型(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下)污染治理工程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 聘用1名及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六年及以上的专职高级工程师、2名及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三年及以上的专项工程师,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基本配套合理。
(三) 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领域中,至少掌握一项成熟实用技术;
(四)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申请及评定程序
第九条 申请单位填写《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二)并附下列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送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一) 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关资料复印件;
(三) 持有能支持完成其申报业务的一项以上关键技术的有关材料。包括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及有关部门或行业的推荐证书或获奖证书;
(四) 所聘用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聘用合同及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证明材料;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员培训证明复印件;
(五) 本单位质量、安全劳动管理规定;
(六) 试验、化验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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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能证明其承接环境污染治理业务能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八) 一个以上同专业的工程项目验收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合同、设计方案、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意见、项目业主意见等;
无环境污染治理业绩的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项目的临时《资质证书》(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上述申请材料第(八)款变更为项目合同(或委托书、协议)及项目设计方案。
市外环保企业申请《资质证书》,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尚须提供国家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省级及以上)的相关资质或能力评定证明。
第十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型式审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专家及管理人员进行评定(视情况可将现场核查与评定同时进行),提出评定意见。
第十二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向经评定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资质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资质证书》是环保企、事业单位已具备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能力的证明,在承接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及广告宣传中使用。
持《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接到环境污染治理业务时,应按《合同法》的规定与业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获证单位不得涂改、租借、转让或买卖《资质证书》,否则将撤消《资质证书》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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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获证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若从事环境污染治理的能力明显降低,协会将降低其《资质证书》的等级或取消《资质证书》的使用权;若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协会将取消其《资质证书》的使用权并在行业内通报。
第十六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可申请复评。复评申请要求同第九条,但工程项目应是在持证期内获得的业绩。
第十七条 获证单位在同一领域内获得了二个专业的《资质证书》,可申请转换成该领域的污染治理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法人代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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