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
该文根据现行婚姻法对财产制度的有关规定、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就有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问题展开分析。本文认为,认定夫妻争议中的财产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需要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根据争议财产的属性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进行判别。
一、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依共有的范围不同,又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也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现行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该制度实际上是对共同财产制的一种限制。所谓个人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根据现行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⑴一方的婚前财产。⑵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⑶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⑷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⑸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以上是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法定的财产情形,对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离婚案件中比较容易解决。但是,审判实践中的财产问题错综复杂,种类繁多,却非能够生搬硬套的。
在众多离婚案件中,有三类问题比较普遍,亦颇具有争议:一是婚前的股票婚后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是在比赛中获得的奖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股票婚后增值”的问题。婚前购买一定数量的股票,婚后再将一部分工资收入投入进去作为股本,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买断工龄款”的问题。随着经济改革的发展,许多国营单位因经济效益不好而实行减员增效,为部分职工买断工龄的例子也屡见不鲜。争论点是“买断工龄款”究竟属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比赛奖金”的问题。认定夫妻一方在比赛中获得的奖金是属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一方个人财产,不在于是否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也不在于奖金的财产属性,而在于奖金的荣誉属性。奖金代表社会对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的一种评价,对获奖者来说,即为一种荣誉,在法律上即表现为其享有的荣誉权。而荣誉权是属人身权的范围,是与特定的人身分不开的。在民法上,人身权只能由特定的人独立享有,不能与他人分享;人身权也不能转让。正是人身权的这种属性,决定了获奖者所获奖金的个人所有的属性,它是不能与他人分享的。当然,奖金本身又具有物质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它在用于奖励上时,其经济价值仅是不同奖励等级的象征,其财产价值属性已经弱化为零。所以,不能因奖金的物质性及其经济价值,即将它等同于一般财产。获奖者获得优异成绩,当然和他人,包括家庭成员、教练员等一切为其作出过某种贡献的人的支持、帮助分不开,但这种支持、帮助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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