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东江水源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东江水源工程的管理、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东江水源工程,是指自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东江取水口、 马安镇西枝江取水口至深圳市铁岗石岩水库输水管(渠)道沿线的水工建筑物、机电、通讯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包括:
(一)水库、泵站、隧洞、箱涵、渡槽、埋管、倒虹吸管、明渠及其检修通道、水闸、溢流堰、生物处理工程、取水口、分水口、分水管道、计量间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
(二)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域及林木;
(三)工程专用的水文监测设施和水质保护设施;
(四)工程专用的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设备及其构筑物、照明设施、监控设施以及专用的通信设施及其构筑物等其他配套设施;
(五)工程沿线管理站所、 专用检修道路等工程配套的生产、 生活、办公、交通及安全围护等建筑物、设施设备。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组织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
省东江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协调东江水源工程涉及的跨深圳市、 惠州市行政区域之间的水事关系。
深圳市、惠州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江水源工程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东江水源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江水源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东江水源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管理单位职责】 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东江水源工程的安全生产、 巡查和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可以依法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管理。
东江水源工程沿线水库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协作机制】 深圳市、惠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东江水源工程保护协作机制, 统筹协调东江水源工程管理、保护和应急处理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生态补偿】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根据水资源生态保护绩效情况, 对东江水源工程取水口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输水干线上游区域,实施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
第八条【便民措施】 在确保工程安全及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和保护应当为工程沿线居民的生产生活提供必要便利。
第九条【宣传引导】 东江水源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工程保护的宣传工作,引导公众自觉保护工程安全。
第十条【社会监督】 鼓励和支持保护东江水源工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危害东江水源工程安全、污染水质的违法行为。
东江水源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
第二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一条【管理范围】 东江水源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取水口边缘向外延伸 50 米内的区域;
(二)工程沿线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划拨的土地及水域;
(三)工程沿线未征收征用的隧洞、 箱涵、渡槽、埋管、倒虹吸管、
明渠、分水口等工程设施占地范围及其边缘向外延伸 5 米内的区域, 跨
河建筑物边缘向外延伸 50 米内的区域;
(四)依法划定的其他工程管理范围。
东江水源工程沿线水库的管理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依法划定后,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保护范围】 东江水源工程保护范围包括:
(一)隧洞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 40 米内的区域;
(二)取水口、分水口、水库、箱涵、渡槽、埋管、倒虹吸管、明
渠、专用检修道路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 20 米内的区域;
(三)泵站、阀室 (井)、变电站、水闸、管理站、计量室等工程设
施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 20 米内的区域;
(四)架空专用电力线路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 10 米内并垂直
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地下专用电力电缆及通信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 米所形成的两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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