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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经营管理规定
本规定中的特殊药品包括: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终止妊娠类药品制剂、含麻黄碱及可待因等易制毒类药品制剂、蛋白同化及肽类激素药品制剂、毒性药品制剂。现公司针对特殊药品进、销、存等相关岗位规定如下:
购进
1、采购所有特殊药品时,其供货方必须具有合法经营资质,所采购的特殊药品必须在其许可经营范围之内,并提供税票,不得用现金交易,否则违规一次处以500元罚款。若造成严重后果,则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2、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填写‘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申请单’(表2),由质管部签字存档后,方可购进。否则违规一次处以20元罚款。
3、特殊药品入库时,必须做到品名、规格、产地、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等票物相符否则违规一次处以20元罚款。
二、验收
1、特殊药品有电子监管码的入库时一定要严格扫码。特别是第二类精神药品扫码完成后及时交质管上传数据,绝对不能有漏扫、错扫现象发生。若有上述现象发生,一经发现每次处以20元罚款。
2、第二类精神药品验收完成后,把药品交给仓库相应保管员并签字。保管员必须当时将第二类精神药品放入特殊药品库,填写好相关记录并锁好库门。药品从到货至存入特殊药品库严禁出现无人监管现象,否则违规一次处以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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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殊药品验收时要认真核对品名、规格、产地、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等相关内容,做到实物与入库票据相符
4、特殊药品销售退回视同重新入库验收,按上述三点规定执行。
三、仓库保管
1、特殊药品库必须做到双人双锁,离开特殊药品库时必须锁好库门。
2、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终止妊娠类药品制剂、蛋白同化及肽类激素药品制剂、毒性药品制剂、必须按品种、批号用专卡登记,登记时单位名称(不得缩写)、批号、规格、数量必须登记清楚,不得有漏登,错登现象。否则若发现违规,一次处以20元罚款。
3、特殊药品有电子监管码的,出库时一定要严格扫码。特别是第二类精神药品扫码完成后及时交质管上传数据,绝对不能有漏扫、错扫现象发生。若有上述现象发生,一经发现每次处以20元罚款。
四、开票
1、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终止妊娠类药品制剂必须由专人开票。开票软件中的口令密码不得泄漏。否则,发现一次,处以20元罚款。
2、客户首次在我公司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终止妊娠类药品制剂时,开票员要到质管部核实其合法资质。如未经核实即开票销售的,发现一次,处以20元罚款。
3、特殊药品只能销售给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客户(第二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只能销售给具有相应特殊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医院下设门诊部及村卫生室不得销售)。若违反规定,一经发现处以3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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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造成严重后果,则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4、销售含麻黄碱、可待因等易制毒类药品制剂销售时,其销售数量必须以(表1)所规定的限量为准,不得私自违规提高销售量。如遇特殊情况,开票员必须填写‘管控类含麻黄碱、可待因等易制毒类药品制剂销售增量申请表’(表3)经采购部、质管部签字存档后方可开票销售。若违反限量标准一经发现,每一品种对开票员处以20元罚款,若造成严重后果,则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5、开票员不得冒用客户牌头为其他客户开票,一经发现处以50元罚款。
6、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胰岛素类),要仔细询问客户,核对品名、数量、规格等,并告知此类药品一经出库销售后不得退回。并与客户确认。如不告知,出现此类药品退货情况,责任由当事开票员全部承担(质量问题除外)。
7、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终止妊娠类药品制剂销售票据时,必须交由质管部复印,原件交收银台。凡销售票据未交质管部复印,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五、销售
1、不得违规向客户销售特殊药品(特别是第二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不得私自冒用客户名称为其他客户开具特殊药品或私用,不得将向甲客户配送的特殊药品配送给非甲方或其他客户。否则违规一次处以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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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向没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客户销售特殊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终止妊娠类药品制剂,不得现金交易。若发现一次处以500元罚款。若造成严重后果,则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3、每月20日前必须上交由质管部统计的上月特殊药品跟踪记录表(含第二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复印件,第二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采购委托函),并加盖收货单位红章或法人签字,不得代签代盖。对“重点管控”的品种,缺一份处以100元罚款,对发现代签代盖的处以100元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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