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经营管理规定本规定中的特殊药品包括: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终止妊娠类药品制剂、含麻黄碱及可待因等易制毒类药品制剂、蛋白同化及肽类激素药品制剂、毒性药品制剂。现公司针对特殊药品进、销、存等相关岗位规定如下: 一、购进 1 、采购所有特殊药品时,其供货方必须具有合法经营资质,所采购的特殊药品必须在其许可经营范围之内, 并提供税票, 不得用现金交易, 否则违规一次处以 500 元罚款。若造成严重后果, 则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2、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 必须填写‘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申请单’(表 2), 由质管部签字存档后, 方可购进。否则违规一次处以 20元罚款。 3 、特殊药品入库时,必须做到品名、规格、产地、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等票物相符否则违规一次处以 20 元罚款。二、验收 1、特殊药品有电子监管码的入库时一定要严格扫码。特别是第二类精神药品扫码完成后及时交质管上传数据, 绝对不能有漏扫、错扫现象发生。若有上述现象发生,一经发现每次处以 20 元罚款。 2、第二类精神药品验收完成后, 把药品交给仓库相应保管员并签字。保管员必须当时将第二类精神药品放入特殊药品库, 填写好相关记录并锁好库门。药品从到货至存入特殊药品库严禁出现无人监管现象,否则违规一次处以 20 元罚款。 3 、特殊药品验收时要认真核对品名、规格、产地、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等相关内容,做到实物与入库票据相符 4 、特殊药品销售退回视同重新入库验收,按上述三点规定执行。三、仓库保管 1、特殊药品库必须做到双人双锁, 离开特殊药品库时必须锁好库门。 2、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终止妊娠类药品制剂、蛋白同化及肽类激素药品制剂、毒性药品制剂、必须按品种、批号用专卡登记, 登记时单位名称(不得缩写) 、批号、规格、数量必须登记清楚,不得有漏登,错登现象。否则若发现违规,一次处以 20 元罚款。 3、特殊药品有电子监管码的, 出库时一定要严格扫码。特别是第二类精神药品扫码完成后及时交质管上传数据,绝对不能有漏扫、错扫现象发生。若有上述现象发生,一经发现每次处以 20 元罚款。四、开票 1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终止妊娠类药品制剂必须由专人开票。开票软件中的口令密码不得泄漏。否则, 发现一次, 处以 20 元罚款。 2、客户首次在我公司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终止妊娠类药品制剂时, 开票员要到质管部核实其合法资质。如未经核实即开票销售的,发现一次,处以 20 元罚款。 3、特殊药品只能销售给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客户( 第二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只能销售给具有相应特殊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 医院下设门诊部及村卫生室不得销售)。若违反规定, 一经发现处以 300 元罚款。若造成严重后果,则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4、销售含麻黄碱、可待因等易制毒类药品制剂销售时,其销售数量必须以(表 1 )所规定的限量为准,不得私自违规提高销售量。如遇特殊情况, 开票员必须填写‘管控类含麻黄碱、可待因等易制毒类药品制剂销售增量申请表’(表 3 )经采购部、质管部签字存档后方可开票销售。若违反限量标准一经发现,每一品种对开票员处以 20 元罚款,若造成严重后果,则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5、开票员不得冒用客户牌头为其他客户开票, 一经发现处以 50 元罚款。 6、销售蛋白同化制剂( 胰岛素类), 要仔细询问客户, 核对品名、数量、规格等, 并告知此类药品一经出库销售后不得退回。并与客户确认。如不告知, 出现此类药品退货情况, 责任由当事开票员全部承担(质量问题除外)。 7、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终止妊娠类药品制剂销售票据时, 必须交由质管部复印,原件交收银台。凡销售票据未交质管部复印, 发现一次罚款 10 元。五、销售 1、不得违规向客户销售特殊药品( 特别是第二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 不得私自冒用客户名称为其他客户开具特殊药品或私用, 不得将向甲客户配送的特殊药品配送给非甲方或其他客户。否则违规一次处以 50 元罚款。 2 、不得向没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客户销售特殊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终止妊娠类药品制剂,不得现金交易。若发现一次处以 500 元罚款。若造成严重后果,则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3、每月 20 日前必须上交由质管部统计的上月特殊药品跟踪记录表( 含第二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复印件, 第二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采购委托函) ,并加盖收货单位红章或法人签字,不得代签代盖。对“重点管控”的品种, 缺一份处以 100 元罚款, 对发现代签代盖的处以 100 元罚款。 4 、第二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复印件,第二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采购委托函, 于药品配送到达客户后三日内加盖收货单位公章交质管部存档。否则违规一次处以 50 元罚款。 5、配送蛋白同化制剂( 胰岛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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