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 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 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 获取非法利益, 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 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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