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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2009年4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被告人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情况,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综合考虑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确保刑罚目的的实现。但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一样或者相似的案件,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平衡。
一、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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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幅度确定基准刑;
(2)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依法确定宣告刑。
2、确定基准刑的方法和步骤
基准刑是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基本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确定基准刑的步骤如下: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
3、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可以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2)多个量刑情节与免除处罚情节并存时,应当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免除处罚。
(3)同一行为涉与不同量刑情节时,不得重复适用。
4、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的可以直接作为宣告刑;但被告人有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的,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减轻处罚时,一般应在相应的法定最低刑以下的下一个法定刑幅度处罚,但在下一个法定刑幅度处罚仍然过重的,可以在再下一不法定刑幅度处罚,但不得因具有数个减轻处罚情节而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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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低于法定理低刑的,如果有减轻处罚情节的。以法定最低刑作为宣告日;如果只有从轻处罚情节,没有减轻处罚情节的,以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根据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高于法定最高刑的,不能加重处罚上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六个月以下的,可依法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
(5)理刑情节对基准型的调节结果在二十年以上的,综合全案考虑依法确定是否适用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6)综合全案考虑,量刑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确属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一、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情节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与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决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可在相应的调节比例幅度确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具体调节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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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未成年犯,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30% -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 -50%。
2、对于未遂犯,应当综合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在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40%;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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