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09 年8月 26 日省国资委第 123 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规范省管企业投资行为, 提高省管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国资委)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 (二)无形资产投资:购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 (三)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 (四) 金融投资: 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负责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批和投资项目决策、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 对企业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第五条企业是投资行为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实施;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决策、实施和后评价,并承担投资风险; (三)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 (四)对所出资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第六条企业监事会、财务总监应当加强对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并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第七条企业投资行为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利益;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投资规模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 (六)进行充分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率不低于。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第九条企业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第十条企业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制订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二) 主要投资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合资方概况、投资预期效益、实施期限及年度投资进度安排等。主要投资项目是指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所规定的, 由董事会(未建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研究的投资项目。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董事会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其说明报省国资委核准。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企业投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省国资委核准: (一)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投资项目; (二)非主业投资项目; (三)省外、境外投资项目; (四)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合作的投资项目; (五)参股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
山东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