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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区养犬管理规定摘要
《南充市区养犬管理办法》摘要
为规范城区养犬行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狂犬病发生,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犬只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相关省市犬只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城市道路、河堤、公共绿地和商业场所、广场、公园等区域属于禁止遛犬区。制定本办法。…
第十八条 养犬人和养犬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到户外活动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粪便清理工具,为犬只佩戴免疫标志、嘴套。须由成年人用犬链牵领,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在禁止遛犬区域遛犬,犬只必须拴养或圈养,拴养犬只的绳链不得超过三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二)定期为犬注射狂犬病疫苗;
(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室、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园、绿地、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
(五)不得纵犬在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泄粪便,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六)狂犬病疫情发生时,养犬人应当对所养犬进行圈养、笼养,禁止携犬进行户外活动。
第二十一条 犬只咬伤、抓伤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被伤害者的诊治费和其他损失。…
第三十八条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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