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yǐndǎo)案例
由于汽车保险理赔的质量关系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的利益,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关注且敏感的问题,这就决定了汽车保险理赔工作要求理赔人员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并且需要兼顾不同类型的赔案。本章通过列举一些比较典型的赔案,可以使理赔人员提高理赔服务质量,更好地为被保险人服务,同时也可以使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后发生(fāshēng)责任范围内事故以后,知道如何报案索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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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交强险案例(àn l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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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àn lì)分析10-1
2009年6月26日,张某驾驶摩托车途经一立交桥下,向左转弯时与直行的公交车右后轮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后果。经肇事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张某属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在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交车驾驶人李某无责任。经调查,张某的摩托车未参加任何保险,而李某驾驶的公交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从2009年4月16至2010年4月15日。事故发生后,张某经住院治疗,现已痊愈。张某通过熟人打听到,像他这样的情况,因为对方驾驶人没有事故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将不会进行(jìnxíng)任何赔偿。为此张某与李某一同到公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就张某能否得到赔付进行(jìnxíng)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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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àn lì)分析10-1
2. 理赔关键
虽然本案中的公交车驾驶人李某在事故中无责任,但公交车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交强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xiàn é)11 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xiàn é)1 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xiàn é)100元内对摩托车驾驶人张某进行赔付。
3. 理赔结果
因为张某的各项损失金额均已超过上述各项最高责任限额(xiàn é),所以保险公司最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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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àn lì)分析10-1
4. 案件点评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立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于2008年2月1日起调整了交强险责任限额,根据(gēnj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
定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约定,机动车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总计为122 000元:包括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110 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 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 000元;但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 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 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而在商业性质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各保险公司均约定保险公司仅依据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即当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公司对第三者将不予赔偿。公交车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无责任的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并非完全不予赔偿。保险公司依据交强险约定,对张某进行了赔偿,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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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àn lì)分析10-2
1. 案情介绍
2007年5月7日,某驾校将自有的10台桑塔纳教练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shìgù)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一年。2007年8月30日,教练员刘某脚穿拖鞋在教练场地驾驶教练车,采取紧急刹车制动时,因为拖鞋滑落,误踏到油门上,车辆撞到同在教练场地的另一教练车,造成两台车辆损坏。此事故(shìgù)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教练员刘某负事故(shìgù)的全部责任。
事故(shìgù)发生后,被保险人某驾驶人培训学校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经过查勘,发现受损的两台车辆都是同一被保险人的财产,而且被撞的车同时也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该车与肇事车一样,在同时间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shìgù)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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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àn lì)分析10-2
2. 理赔关键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索赔申请(shēnqǐng)后,对该事故如何理赔产生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两台车辆都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可以按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由这两台车分别在各自有责任与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两台车辆的损失都不能赔付,因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的规定,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3. 理赔结果
保险公司按第二种意见处理,通知被保险人,报案的两台车,不能按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处理,不属于保险责任,两个案件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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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àn lì)分析10-2
4.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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