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辅导讲座 1一、新办法的立法背景?1、总结5年来安全生产法的执行实践经验?2、与国务院的条例相衔接?3、吸收各省市地方立法的实际做法 2二、新办法的立法依据(三法一例) ?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意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公开原则?????? 5四、具体规定?(一)种类与管辖?1、种类?(1)警告; (2)罚款; (3)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6 ?(6)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 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7)关闭; (8)拘留; (9)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72、管辖界定?(1)属地管辖原则?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2)例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8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9 ?3、争议解决、移送制度?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 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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