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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分析
 
 
向海龙
摘 要:不利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有利于为弱势方提供保护,是当投保人与多种受益人对保险合同产生争议时,应根据一般解释、不利解释等原则来平衡多方利益。在我国,不论是《保险法》,还是《合同法》,都对不利解释原则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保险法》种的规定原则性过强,虽然规定应用通常解释原则,但一些司法案件滥用不利解释原则。为了解决这些司法实践种的问题,需要明确不利解释原则与一般解释原则的关系,合理的对不利解释原则定位和适用,本文就从上述两方面对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进行分析,以提高司法实践的水平,保障法律的公平实施,从而合法的保护保险合同双方的权益。
关键词:合同解释;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是规定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协议,但在履行中,因为不可控因素太多,可能会导致保险人对条款存在疑义,或受益人在合同中模糊相关限定,导致司法判决时无法根据一般解释来保障投保人的正当权益。这就要求在进行司法判决时,需要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合理解释。不利解释原则,简而言之即不利于合同制定方的解
释原则,其源自古罗马法,指若合同内容模糊不清,则作出不利制定方的解释。自21世纪以来我国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保险交易越来越频繁,也推动了保险法等相关法规的完善修订。保险合同均是以保险人拟定,投保人只有接受或者拒绝的权利,不能对合同进行谈判和修改。因此,在保险合同中,双方在谈判自由上存在巨大悬殊,投保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而不利解释得目的,即是为了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对弱势方给予法律保护。

《合同法》对民事合同的设立、变更、终止等做出了明确权利义务的规定,理想化的合同,是制定方全面制定和清楚表达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但在现实中,合同条款难免存在遗漏或表述不清的问题。如果发生争议,就需要借助合同内容进行解释,这便是合同解释,在存在争议时,合同双方都有权请求机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探求合同真实意思,最终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般合同解释原则包括对文义、目的、语境以及诚信原则等的解释。依据合同内容,在我国常见的有保险合同、信托合同、劳务合同、贸易合同等,保险合同因目的的特殊性,是较为特殊的一种合同,对于合同的解释也存在多种原则。
《合同法》中规定对保险合同的解釋,首先应用一般解释原则。但《保险法》中也明确规定,不利解释原则是特殊解释原则,区别于一般合同解释原则,适用于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情况。
关于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范围、具体适用情况,学术界大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在处理保险合同等特殊合同时,应按《保险法》等法律中的特殊原则来优先适用,另一种则认为保险合同虽说特殊的合同,保险法也是特殊的法律,但就《合同法》而言,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依然应优先适用一般性解释原则,若一般解释不成立,则采用不利解释原则。但对于解释的合理性,其本身就是一个复杂难判的问题,这
就导致了这两种原则在适用时的冲突。对于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在下一节中做具体分析。

“格式条款”的限定性
多数保险合同条款都是定型化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可以避免投保人反复对内容进行谈判,提高了合同签约效率。保险合同中除了格式合同,也会因情况不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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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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