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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2003 年 5 月 23 日)
法律第 48 号)第 156 次例行国会 小泉内阁
食品安全差不多法的颁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至第 10 条)
第二章 关于筹划制定本法的差不多方针 (第 11 条至第 21
条)
第三章 食品安全委员会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目的)
第一条 制定本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科学技术的进展; 国
际化的进展及其适应与国民饮食生活紧密相关的环境变化的迫 切性;确保食品的安全;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共团体;食品关连 企业;消费者的责、权、力的同时,筹划制定了差不多方针,全
面推进此法;以此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定义)
第二条 本法律中所指的“食品”是指所有的饮品、食品不 包括药事法 (1960 年法律第 145 号) 规定的医药品及与医药相关 的产品。
( 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在制定各项措施时的差不多认识 )
第三条 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必须在以 确保国民的健康为重中之重的差不多认识的前提下实施。
( 食品流通各个时期的安全措施 )
第四条 从农林水产品的生产开始到食品的销售; 一系列的 国内外食品流通环节 (以下称之为 “食品流通环节” )中所有相关 的要素都有可能对食品的安全性产生阻碍。 因而为确保食品的安 全性,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食品流通各个环节的安全。
( 防患于未然,以此幸免给国民健康带来不利的阻碍 )
( 国家的责任 )
第六条 国家应往常 3 条所制定的确保食品安全性的差不多 理念为依据 (以下称之为“差不多理念” )负责为确保食品的安全 性所需的总的措施的制定及实施。
( 地点公共团体的责任 )
第七条 地点公共团体应依据差不多理念,为确保食品的安 全性依据和国家适当分担作用的原则: 承担为适用于其地点公共 团体的区域的自然、 经济、社会的诸条件而制定地点法规及实施 的责任。
( 食品相关业者的责任 )
1.凡从事肥料、农药、饲料添加剂、动物用医药制品;及其 有可能阻碍到食品安全性的农林渔业的生产资材;食品 ( 包括使 用原料、材料的农林水产品 )或添加物、 器具(指同条第 4项中规 定的器具 )或包装容器 (指同条第 5 项中规定的容器、包装 )的生 产、引进或销售; 其他从事相关事业活动的企业 ( 以下称之为 “食 品相关企业” ) 在从事经营、生产时,作为第一责任人,依据差 不多理念, 为确保食品的安全; 在食品流通的各个时期有义务采 取相应的措施,保障食品在各流通环节的安全性。
2 .除上述规定外,从事食品相关的企业,应依据差不多理 念,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 应尽力提供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食 品正确且恰当的情报。
3.除前 2项规定外, 食品相关人从业人员, 在企业经营活动
中,依据差不多理念, 有义务配合国家或地点公共团体为确保食 品安全性所采取的措施。
( 消费者的作用 )
第九条 消费者应加深对确保食品安全性有关知识的理解; 同时,对所采取的措施发表自己的见解, 在确保食品安全方面发 挥积极的作用。
第十条 为保证本法的顺利实施,政府应从法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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