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系统管理制度_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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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一、瓦斯便携仪
1、便携仪当班使用,下班交回充电,当班不交罚款10元,三天不交,视为丢失。使用一年以丢失的赔偿800元,使用一年以上丢失的赔偿400元。
2、不准在井下私自打开、调试便携仪。否则,罚款30元。
3、各采掘队跟班队长、班长凭牌领取便携仪下井,并检查其完好情况,有故障的仪器禁止下井使用。否则对发放单位和使用单位各罚款50元。
4、便携仪领取牌丢失,应立即联系挂失,补充新牌。否则,仪器丢失,照价赔偿。
二、光学瓦斯鉴定仪
1、光学瓦斯鉴定仪由仪器维修人员负责管理发放,凭牌领取使用。
2、仪器每天升井后必须先清除表面浮尘,然后检查其气密、光谱、药品等情况,有问题必须当天处理。
3、仪器当班使用,下班交回仪器房,损坏、丢失配件的,给予10—50元罚款,仪器丢失照价赔偿800元。
4、井下不得私自打开、调试仪器,否则罚款30元。
5、瓦斯检查员下井前必须认真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有故障的仪器不得下井使用,否则发现一次罚款30元。
6、仪器管理人员要定期对仪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对维修人员处以10—30元罚款。
7、仪器应定期更换药品和电池,发现仪器电池电量不够或药品失效下井的,每次罚款20元。
三、自救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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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救器由充灯房集中发放,职工上班前凭灯牌领取自救器和矿灯,下班后交回自救器和矿灯,换回灯牌。
2、职工下井领取自救器时,要当面检查自救器封条是否断开、有无变形或其它损坏,是否属过期(使用3年以上),发现上述情况职工有权拒绝领取。
3、携带自救器下井时,要爱护自救器,不准垫座,乱扔乱放,更不准随意拆卸自救器。若属无故丢失、随意打开、拆卸自救器造成报废的,要照价赔偿。
4、自救器封条开启但不造成报废的,应交生产技术部进行处理。
5、充灯房发放员对收回的自救器要清扫干净,摆放整齐。对自救器使用情况要有记录,对损坏、报废的自救器应与时维修或注销。
6、自救器使用人员因灯牌丢失造成自救器丢失,要照价赔偿。使用1年以赔偿80元,使用一年以上赔偿40元。
本制度由通风管理部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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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监测装置管理制度
一、机电队负责在井下所有采掘地点按《煤矿安全规程》与《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安装监测装置,并负责电缆续接、吊挂与维护。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瓦斯电闭锁,在瓦斯超限时能自动切断工作面与回风流所有电源。掘进工作面在开口施工前,施工队必须在距风机30米围加装总开关,以便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否则罚款200元。
三、瓦检工每班必须对所管辖区域的瓦斯传感器(探头)进行检查校对和记录,对监测装置与电缆进行外观检查,并将校对数据与检查问题与时汇报调度室。
四、采掘工作面探头由当班班组长负责按规定挪移、吊挂,否则罚款100元;掘进面探头应悬挂在风筒对帮,否则罚款100元。
五、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必须由班组长将探头与电缆线,挪至距放炮地点30米以外,并悬挂在巷帮,放炮后与时挪至规定位置,否则放炮员禁止放炮。
六、凡因放炮崩坏探头,照价赔偿。
七、非监测人员严禁私自拆卸探头和甩掉监测装置,否则罚款5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与队长责任。
八、私自拆除风电、瓦斯电闭锁或采用其它手段造成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罚款1000元。
九、封堵瓦斯探头,将探头置于新鲜风流中或用新鲜风流稀释瓦斯探头,对队罚款500元。
十、监测装置出现故障不与时安排人处理,罚款50元。
本制度由通风管理部、调度室监督执行。
井下监测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制度
一、监测信号线与其它管线同侧吊挂时,,以免影响传输数据。
二、监测信号线不得与其它设备信号线共用,线路上每隔50米设置“监测信号专线”明显标志。
三、监测信号线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线路老化,要与时更换,避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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