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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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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及相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承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食
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枃 ( 以下简称“承检
机构” ) 的考核管理。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承担中央财
政和省财政转移支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的
考核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承检机构工作要求
第三条 承检机构应具备并持续保持与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样
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 遵守委托合同的约定, 严格按
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承检机构应设立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模相适
应的组织结构,明确规定岗位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第五条 承检机构应具备健全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样品管
理、培训管理、保密、回避等制度,落实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样检
验工作的各项要求,保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
第六条 承检机构应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法律法规、抽
样检验技术、 信息系统应用等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 每年定期开展培训和考核。培训考核工作应当做好记录。
第七条 承检机构未经允许不得分包或转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第八条 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瞒报、谎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九条 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条 承检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 , 应当及时主动向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
(一)因机构划转、兼并重组等,导致法人资质、检验能力等发生变化的;
(二)不再具备相关检验资质的;
(三)与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经济等利益关系的;
(四)其他应当主动报告的。
第十一条 承检机构应当参加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留样复核检验等工作, 配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现场检查、数据抽查等工作,不得拒绝、阻挠或逃避。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有关部门和所属事业
单位专业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 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
机构,对承检机构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进行动态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承检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留存的备份样品进行复核检验;
(三)对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的抽样检验数据信息进行检查;
(四)对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的抽样检验数据信息的申请退回和修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组织对承检机构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报送的抽样检验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抽查,记录并统计各承检机构问题数据信息的数量。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承检机构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报送的抽样检验数据信息的申请退回和修改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并统计各承检机构退修的数量。
第十四条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合同履行期内视情况组织留样复核检验, 每家承检机构抽取不少于 3 批次本局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 按照承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使用的检验方法进行复核检验。
留样复核检验结论分为通过或不通过。 承检机构对留样复核检验结论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结论之日起 7 日内申请加测。 加
测样品从同一食品大类的样品中抽取, 加测数量不得少于 3 批次。
第十五条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承检机构的食品安
全抽检监测任务实施情况,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及项目合同书承诺条件保持情况, 实验室管理、质量控制等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査釆取抽查原始记录、查阅文件资料、现场问询、现场实验操作检查等方式 , 并可复制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电子数据等进行现场取证。
现场检查结论分为通过或不通过。
重点检查抽样检验数据信息问题较多、 承担婴幼儿配方食品抽样检验任务、 不合格样品检出率异常、 被投诉或举报以及留样复核检验数据异常的承检机构。
第四章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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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