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无权处分之法律完善
【摘 要】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与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权利保障两者之间的矛盾,一直都是当前困扰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难题之一。尽管我国《合同法》)中对“融资租赁合同”已专章规定,但对于融资租赁出租人的物权保护还是相对欠缺,而这将会严重制约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稳健发展。因此如何在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时平衡善意第三人与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具有重要法律价值的课题。本文将从理论与实务的角度进行分析^p 和研究,提出完善租赁物登记公示、规范善意取得等建议。
【【关键词】:^p 】融资租赁;无权处分;租赁物登记;善意取得
一、问题之提出
融资租赁是由传统的租赁形式演变而来,尽管融资租赁也是现代融资形式的一种,但相对于银行贷款等其他融资形式而言,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不仅要承担因融资而产生的债权风险,还要承担与租赁物相关的物权风险i。然而我国目前尚无独立的融资租赁法律,现存的法律也不足以支撑融资租赁行业的稳健发展,特别是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出租人的所有权。
仲利国家租赁有限公司诉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纠纷案ii就是现实生活非常普遍的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从而对出租人物权权利造成重大侵害的案例。本案中,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利公司)与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泰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仲利公司作为出租人向开泰公司出租某机器设备,租期自2021年5月至20________年7月3日,李非羽等人为此签订了保证书,承诺对上述租赁合同的全部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但在租赁期间由于案外人周云与李非羽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开泰公司为其进行担保,因此开泰公司与周云签订担保合同一份,将上述机器设备为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后由于李非羽到期未偿还债务,因此周云于20________年5月31日向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龙游县法院审查后,裁定将开泰公司的机器设备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周云在变现所得款项内优先受偿iii。
然而由于开泰公司支付了14期租金后,自20________年8月3日起未再支付租金,因此仲利公司起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返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及违约金。一二审法院在裁判时均认定系争租赁物已由他案作出处理,并进入执行程序,故本法院无法再次处理,仲利公司只能对抵押担保案提出裁定异议,并视异议结果另行解决iv。本案看似已经合理地维护了出租人仲利公司的物权权利,只要裁定异议被采纳即可取回租赁物,然而实务中如果涉及到案件标的物已经执行,当事人直接向执行法院提起书面异议成功率较低,此时出租人的合法物权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所有权但放弃了使用权权能,因此所有权具有一定的担保功能,与一般的租赁合同相比更具有物权性v。一旦租赁物的所有权遭到侵害,租赁公司将面临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无论是租赁公司,还是商业银行,关注的重心乃在于对于设备的权利是否得到承认和保护vi。由此可见,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完善承租人无权处分的法律规定,健全对出租人权利的保障机制在实务中具有重大意义。
二、承租人无权处分之现状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无权处分之法律完善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