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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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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注重的只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这样延长的生命是痛苦的,也就失去了生命的真正意义。随着近代实验医学的发展, 医学目的也随之改变,医学目的不再仅仅是拯救生命,而是包括减轻患者痛苦等, 现代医学开始关注患者的感受。与死亡斗争是医学的重要目标, 然而, 医学应该接受的是: 死亡是所有人类的命运, 医学治疗应该提供安详死亡也即安乐死。生老病死是自然法则, 一个人从出生开始便一步一步走向死亡, 死亡是必然的。仅仅为了减缓死亡时间的到来, 而延长病人的痛苦, 是对病人利益的损害, 同时是违背病人的真实意愿的, 是把医生拯救生命的医学目的建立在病人的痛苦之上, 是残忍的, 是不人道的。病人在最后的阶段, 作为弱者, 我们应该做的是关心弱者, 给予病人最贴切的临终关怀, 让其能够安详、尊严地逝世, 安乐死追求的正是无痛苦或最大限度减轻病人的痛苦,以人道的方式让其“安乐”地死去。(三) 安乐死不是犯罪根据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定义可知, 犯罪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本质特征。安乐死不是犯罪, 安乐死是使病人从痛苦转向安乐, 是一种死亡文明, 是采用撤除维生医疗设备或者注射致命药物使病人无痛苦或者在最小的痛苦之下离开人世, 虽然提前了死亡时间, 但与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有着本质区别: 第一,安乐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即法益侵害性,法益就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法益,可以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安乐死并没有实际侵害国家法益、社会法益或者个人法益, 也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具体来说安乐死涉及的是人的生命法益, 在安乐死中致使病人的生命法益受到侵害的是疾病,是病人自身的原因导致的死亡, 而且死亡是无法逆转的, 是必然的。所以安乐死是无害的, 不是伤害行为, 只是一种维护病人尊严与自由的状态。第二, 安乐死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法, 即某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安乐死并不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任何犯罪构成要件, 安乐死并没有被刑法明令禁止。在罪刑法定原则下, 没有刑事违法性, 也就没有犯罪。所以安乐死不是犯罪。第三, 安乐死不具有应受惩罚性。应受惩罚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征, 它表明国家对于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刑罚惩罚。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 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安乐死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也即安乐死不是犯罪, 没有犯罪就没有惩罚, 所以安乐死不应受到惩罚。综上, 安乐死不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 具有非犯罪化性, 应具有合法的地位, 不应排除在法律之外, 让人们在私下操作反而更容易导致犯罪,不利社会的稳定和谐。一旦安乐死合法化, 其严格的条件要件、程序、法律责任、监督机制都会使那些想要利用安乐死犯罪的不法分子望而却步,起到很好的预防犯罪的作用。(四) 安乐死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明知患者已经无可救药仍然做无谓的治疗, 把宝贵的医疗资源用在患者身上毫无意义, 不仅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 而且是建立在患者的痛苦之上, 也加重了家属与社会的负担,, 不具有经济性。应该把有限的医疗资源用到其他急需且具有拯救意义的病人身上, 合理利用资源。虽然经济上的原因不能成为安乐死合法化考虑的因素, 但是毋庸置疑安乐死确实节约了家庭和社会成本。(五) 有利的社会环境越来越多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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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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