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消费者协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宜昌市消费者协会;英文名称:Yichang Consum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YCA)。
第二条 宜昌市消费者协会(如下简称本会),是经宜昌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社会团队。
第三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制度,由政府关于部门负责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新闻媒体负责人、法律工作者及消费者代表构成。
第四条 本会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下开展活动。依法对商品和服务依法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引消费者合理消费,增进商品和服务质量提高,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和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业务指引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办公地址:宜昌市果园二路2号。邮编:443000;联系电话:,。
第二章 职 能
第八条 宜昌市消费者协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湖北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征询服务,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倡导低碳消费、简约消费;
(二)参加关于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监督、检查,宣传国家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消费教诲,开展消费调查和商品比较实验;
(三)就关于消费者权益问题,向关于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公平、公正调解消费纠纷;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提请鉴定部门鉴定,督促鉴定部门告知鉴定结论;
(六)支持权益受损害消费者提起诉讼,并提供法律援助;
(七)建立健全披露机制,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八)研究探讨消费领域中问题,及时向政府和关于部门反映消费领域存在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对消费热点问题评议、点评,积极参加政府立法立规、立标建制工作;
(九)组织关于部门、消费者开展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评议及名优商品推荐工作;
(十)建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督网络,指引县市区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分会)工作。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湖北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本会依法支持和保护消费者应当享有九项权利;认真监督经营者应尽十项义务。
第十条 本会不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会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常务理事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在理事中提名并在理事会上通过;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她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状况需延期换届,经由常务理事会议批准,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批准方可延期,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届不少于1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策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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