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消费者协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宜昌市消费者协会;英文名称:Yichang Consum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YCA)。
第二条 宜昌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经宜昌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成立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实施理事会制度,由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人、企机关责任人、新闻媒体责任人、法律工作者及消费者代表组成。
第四条 本会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下开展活动。依法对商品和服务依法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指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提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收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和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办公地址:宜昌市果园二路2号。邮编:443000;联络电话:,。
第二章 职 能
第八条 宜昌市消费者协会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措施》推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提倡低碳消费、简约消费;
(二)参与相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监督、检验,宣传国家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消费教育,开展消费调查和商品比较试验;
(三)就相关消费者权益问题,向相关行政部门反应、查询、提出提议;
(四)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公平、公正调解消费纠纷;
(五)投诉事项包含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提请判定部门判定,督促判定部门通知判定结论;
(六)支持权益受损害消费者提起诉讼,并提供法律援助;
(七)建立健全披露机制,对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行为,经过大众传输媒介给予揭露、批评;
(八)研究探讨消费领域中问题,立即向政府和相关部门反应消费领域存在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对消费热点问题评议、点评,主动参与政府立法立规、立标建制工作;
(九)组织相关部门、消费者开展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评议及名优商品推荐工作;
(十)建立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监督网络,指导县市区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分会)工作。
第九条 依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措施》,本会依法支持和保护消费者应该享受九项权利;认真监督经营者应尽十项义务。
第十条 本会不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
第十一条 本会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常务理事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在理事中提名并在理事会上经过;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汇报;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经由常务理事会议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同意方可延期,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出1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届不少于1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设置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其汇报工作
(三)审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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