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实施细那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规我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严厉打击食品药品XX行为,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XX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那么适用于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机构和承办部门办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登记、受理、转办、移送、承办、跟踪、督促、督办、反馈、审核、汇总、分析、通报、归档等全过程。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市、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登记、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督办、审核等;
(二)指导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业务工作;
(三)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
(四)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
(五)按照食品药品XX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做好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五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负责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工作,并做出处理决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投诉举报人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二)按规定办结投诉举报后,如期反馈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并按要求反馈交办部门;
(三)配合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做好投诉举报跟踪、督促、督办、协调、审核、归档等工作。
(四)按照食品药品XX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负责办理举报奖励工作。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热线、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第七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那么: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那么。明确职责分工,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严厉打击XX行为。
坚持依法行政的原那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开展投诉举报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坚持公众参与和社会共治的原那么。积极宣传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广泛吸收群众意见建议,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投诉举报的管辖和管辖权争议,应遵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章 受 理
第九条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日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由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统一受理。
第十条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XX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明、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填写《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登记表》(附件),并录入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投诉举报电子档案。
第十二条登记时应准确记录投诉举报人及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对象及地址、反映容、主要诉求、提出的意见建议等。
对采取走访形式的投诉举报,应认真听取述,询问有关情况,详细记录并与投诉举报人核实登记容。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XX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XX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围的;
(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围的;
(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六)XX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八)属于提供虚假信息或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九)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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