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市场垄断问题调查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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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打破出租车行业垄断,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兴产业,依托互联网平台应运而生。但随着其市场的快速发展,以滴滴为代表的网约车企业的合并与收购行为,使得网约车市场内垄断问题频发,而现行《反垄断法》对互联网+新兴产业的法律规制有所欠缺。本文通过对我国网约车市场垄断问题进行分析,并介绍其规制的必要性,进而提出关于完善网约车市场反垄断法律规制的思考。
关键词:网约车;垄断;法律规制
网约车市场垄断问题调查分析
网约车是指以互联网为媒介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双方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司机,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活动。这使得网约车具有传统客运行业和互联网行业的双重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双边市场特性。乘客、车主与平台构成三方经济,其中乘客、车主中任一方加入或退出都会对另一方的数量或收益产生影响。
第二,用户锁定特性。用户一旦习惯使用某款软件后,一般不会再更换其他软件,这种互联网行业固有的用户锁定或“用户粘性”,极易使其形成规模经济,进而造成垄断。
第三,兼容特性。为了便于乘客支付车费,约车软件与支付软件相互绑定合作,由此便利了平台发送各种优惠券链接,传播营销信息,以抢占市场。
中国网约车市场自2012年开始发展,经历了合法化争论,也经历过各大企业的收购合并,目前,已形成了以滴滴、优步为主的寡头垄断市场,发展现状堪忧,频频发生的垄断行为也引起学界关注,急需对其进行分析研究,以便规制。
(1)网约车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据调查,2016年,滴滴出行的订单量就已占据网约车市场的94%以上,显而易见,滴滴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对于其为抢占市场而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要进行仔细分析。
众所周知,在网约车发展之初,滴滴出行的优惠、补贴力度非常大,但据调查,在2015年滴滴与快的合并后,成功抢占大量市场份额,其补贴力度大幅度下滑,有滴滴车主反映,其所需要交的“份儿钱”也增加了,收入显著降低。滴滴在抢占市场成功前后的行为已经涉嫌“掠夺性定价”。另外,滴滴等网约车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实行“杀熟”,运用定价算法,对用户进行筛选,涉嫌“价格歧视”。最后,滴滴绑定微信支付,快的绑定支付宝,虽然使得微信与支付宝分别迅速扩展其金融业务,但这也使网约车企业涉嫌“捆绑销售”,侵犯乘客选择权和其他企业公平竞争的权利。
(2)网约车企业违规实施经营者集中。滴滴目前的寡头垄断地位是在其合并快的公司以及收购优步中国之后形成的,而这两次合并滴滴却并没有履行申报程序,滴滴回应称,其營业额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申报标准。虽然如此看来,滴滴的行为合法,但是,通过分析其合并后的结果发现,是有造成排除、限制竞争后果之可能的。即使因为网约车属于新兴产业,需要扶持其发展,进而宽免其反垄断审查,但也应依规定履行申报程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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