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核算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教学, 使学生了解财产保险业务核算的要求和特点, 掌握保险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支出及其他业务支出以及保险利润的核算方法教学重点和难点:保费收入的核算、赔款支出、责任准备金提转差的核算。第一节财产保险业务核算概述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保险法》第 91 条把财产保险业务的范围规定为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或其他有关利益为标的的各种保险,这里的财产是指建筑物、货物、运输工具、农作物等有形财产,有关利益是指运费、预期利益、权益、责任、信用等无形财产。狭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为标的的各种保险, 如企业财产、家庭财产、运输货物、运输工具等保险。一、财产保险业务核算的要求(一)采取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1 .分级管理、分级建帐、分公司自计盈亏、总公司核算盈亏。 2 .总公司交纳所得税。 3 .出口信用险由分公司为总公司代办,总公司统一核算盈亏。(二)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结算损益。核算期:按季→按月 1. 按月提折旧 2. 按月分摊费用 3. 按月提取和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 按月提取和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5. 按月计提保险保障基金 6. 按月进行法定分保处理 7. 按月结计盈亏(表结帐不结) (三)实行分险种核算损益办法 95 年提出, 96 年推行总公司分险种核算的险种为: 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综合保险、农业保险、通用附加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各级公司在不影响上一级公司规定的分险核算的险种分类前提下,可将分险核算的险种进一步细化,并报上一级公司备案(四)再保险业务的核算按分保业务帐单确认分保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五)资产减值准备,根据谨慎性原则按年合理预计。(六)外币业务核算采用外币分帐制二、财产保险业务核算的特点与人身保险业务的会计核算相比较, 财产保险业务的会计核算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1. 保费收人在签订保单时确认。由于财产保险合同是签单生效,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确认是在无论是否收到保费情况下, 只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 就以保单签订日期为确认保费之日。人身保险合同是收费生效,因此,人身保险的保费收入则是在收到保费时确认。 2. 只发生手续费支出。财产保险公司除了依靠本保险公司的职员直接招揽保险业务外, 还广泛地利用保险代理人争取保险业务。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 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发生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财产保险公司只能发生手续费支出; 再保险公司不能发生上述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3. 长期财产保险业务实行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保险业务除实行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外, 对部分特殊业务, 主要是长期财险业务, 如长期工程险、再保险和信用保险等实行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因为这些业务的保险金额和风险一般较大, 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更能真正反映长期险的经营结果。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亦即实行多年期结算损益,需要根据业务性质确定核算年限,如三年、五年和七年等。非结算损益年度的收支差额,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不确认利润,并于次年转回滚存到结算损益年度终了时结算损益。 4 .不涉及保户利差支出和保户质押贷款核算。由于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一般都是在一年或一年以内, 期限短, 不具储蓄性质和现金价值, 因而不涉及利差支出核算, 也不能向保户提供保单质押贷款。 5 .责任准备金的提存基础与人身保险业务不同。如财产保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各年度内的分摊是假设风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均匀分布, 与时间成正比, 采用分数计提比例法;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数字是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理赔经验或对未来的趋势进行预计, 依照个案法或由统计模型估算得出;而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则需专门的精算师进行精算。第二节保险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一、保险业务收入的核算一、(一)保费收入的核算 1. 保费收入的确认(1 )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签单生效→财产保险(权责发生制) 收费生效→人身保险(受到保单后,保单才能生效—收付实现制) 收到分保帐单生效→再保险保险合同成立是先决条件, 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开始承担的相应的保险责任, 比如, 货运险合同, 签订合同是一个日期, 合同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可能是另外一个日期,在这种情况下,在签订合同时,不能将收到的保费作为保费收入, 只能作为预收款处理,待承担保险责任时再转为保费收入。(2 )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这规定了保险公司只有在有把握收取保费时, 才能确认保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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