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广东省档案
管理制度
第二章档案机构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依
法对本省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
督和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
事业,对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馆的建设。
省、市、县、区设置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
保管本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进馆保存的多种门类的档案和已
公开的现行文件,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省、地级以上市可以设置专门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
理、保管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向
社会提供利用。设置专门档案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
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电子信息数据系统。
第八条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部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
理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
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档案。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综合档案室,负
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协助档案行政管
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档案
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有条件的乡、镇,可以设置综合档案馆。乡、镇设置综合档
案馆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区综合档案馆可以在乡、镇设置分馆。
第十条机关、人民团体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
收集、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
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收
集、保管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档案。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保管本单位的档案,有
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档案馆。
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
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公民可以建立个人档案馆。建立个人档案馆的,报
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从事档案评估、整理、鉴定、寄存等中介服务的,
应当依法登记注册设立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并报所在地档案
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档案收集
第十五条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专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
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档
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企业事业单位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单
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技术规范要求对本单位的档案整理归档,
集中管理。
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中形成的档案,应当及时移
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己
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七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单
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省、地级以上市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
成之日起满二十年的,向省、地级以上市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县、县级市、区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
成之日起满十年的,向县、县级市、区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六个
月的,向专门档案馆移交;
(四)列入部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于形成之日起的次年
六月三十日前,向部门档案馆移交;
(五)列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的移交时
间,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经档案馆和档案保管单位协商同意,档案可以提前移交进馆。
第十八条行政区划变动,国家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的,有
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作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综合档案馆对反映本地区的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的
档案应当及时收集进馆,对本地区的重大活动应当拍摄录制。
第二十条重大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档案,
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对项目档案进行鉴定、验收。
第二十一条对于散存在国外、境外的本地区有关重要历史档
案,应当采取措施收购或者征购进馆。
第二十二条鼓励公民建立个人档案。
个人收集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
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对档案界定及进馆范围有异议的,由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书
面通知有关单位和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综合档案馆、专
档案管理广东省档案管理制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