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精、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doc毒、精、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毒、精、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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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精、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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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麻、精神类药品
使用管理规定
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必须由有麻醉处方权的医生正式处方,方能发药 。否则 ,不得任意发出 。
毒、麻、精神、限剧药品的处方不得超过常用量 。超量时必须由处方医生在用量旁签字或盖章方可发出 。否则不得发出 。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二日用量 。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 。 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晚期癌症病人按有关规定执行 。
禁止非法使用 、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
5.建立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专用登记册 ,专人负责 ,专柜加锁,专用帐册 ,专用处方 。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
6.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毒 、麻、精神、限剧药品 。
7.麻醉药品等采购和验收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标签颜色和样式应明显醒目 ,无瓶签或瓶签模糊不清发生怀疑时 ,需要进行分析鉴定,确认无误后方能使用 。
8.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在月终进行一次盘存 ,药剂科主任或主管药师监督执行 。科主任应定期检查使用执行情况 。
9.负责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保管的人员调动时 ,须办清交接手续 ,方可调离 。若有数量差错 ,必须查清 ,根据情况予以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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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10 . 毒、麻、精神、限剧药品有关其它管理制度 ,按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
( 处方制度规定 :有关毒 、麻、限剧药品处方 ,遵照毒麻 、限剧药品
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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