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土地补偿奖励办法》和《调整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三府〔 2008 〕 123 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征收土地补偿奖励办法》和《调整征地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同, 现予印发, 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三亚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十三日三亚市征收土地补偿奖励办法为了充分调动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积极性,使我市征收土地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根据《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三亚目前的实际情况,在执行现行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如下征收土地补偿奖励办法。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奖励标准我市现行的《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规定主要地类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水田(人均耕地 亩以下) 31920 元/ 亩、水田(人均耕地 亩以上) 25536 元/亩, 旱田( 人均耕地 亩以下) 22460 元/亩、旱田( 人均耕地 亩以上) 17968 元/亩, 旱地(人均耕地 亩以下) 13000 元/ 亩,旱地(人均耕地 亩以上) 10400 元/ 亩,园地 3348 元/ 亩— 7776 元/ 亩,林地 264 元/亩— 2640 元/ 亩,鱼塘 6192 元/ 亩,宅基地 4492 元/ 亩,其它地 4492 元/ 亩。在征地工作开展过程中,对于按时配合丈量土地面积和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除了按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外,按如下标准另外给予奖励(按现状地类补偿和奖励): 水田 47880 元/亩, 旱田 33690 元/亩, 旱地 19500 元/亩、园地和林地 1302 0 元/ 亩,鱼塘 10000 元/ 亩,宅基地 25000 元/ 亩,其它地 10000 元/ 亩。(详见附表1) 二、征地中涉及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安置奖励标准我市现行的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标准: 框架结构房屋最高为 650 元/㎡, 不需要安排宅基地( 即选择全部以货币方式补偿安置) 的予以增加 30% 支付为 845 元/㎡; 混合结构房屋最高为 500 元/㎡, 不需要安排宅基地( 即选择全部以货币方式补偿安置) 的予以增加 30% 支付为 650 元/㎡; 砖木结构房屋最高为 350 元/㎡, 不需要安排宅基地( 即选择全部以货币方式补偿安置) 的予以增加 30% 支付为 455 元/㎡。在征地工作开展过程中, 对按时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领取补偿款并按规定期限完成拆除搬迁的,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没有抢建行为、自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按时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领取补偿款的,框架结构居住房屋每户按 400 元/ ㎡给予奖励,混合结构居住房屋每户按 300 元/ ㎡给予奖励,砖木结构居住房屋每户按 200 元/ ㎡给予补偿;签订协议书和领取补偿款后, 20 日内按时腾空并交出拟被拆迁房屋的, 框架结构居住房屋每户按 400 元/㎡、混合结构居住房屋每户按 300 元/ ㎡、砖木结构居住房屋每户按 200 元/ ㎡再给予奖励(详见附表2)。三、征地中涉及坟墓迁移的奖励标准我市现行的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土坟每座 700 元;砖坟每座 1000 元;特大砖坟每座 130 0 元。考虑到迁坟工作难度较大,现对积极配合丈量和及时签订迁坟协议书并按规定期限完成迁坟的,按如下标准予以奖励: 1 、土坟每座奖励 3300 元; 2 、砖坟每座奖励 4000 元; 3 、特大砖坟每座奖励 4700 元(详见附表3)。四、其他将征地工作经费从 5% 调到 10% , 增加的 5% 作为征地补偿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特殊问题的支出费用,由区镇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统筹安排。五、本办法作为《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及安置办法》(三府〔 2004 〕 33 号)的补充规定, 自批准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市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六、本办法批准实施后,对于正在进行征地补偿工作的用地项目,其尚未完成征地补偿工作的用地按本办法执行,已完成征地补偿的用地根据实际情况可按本办法给予奖励。对于已经全部完成征地补偿工作的用地项目不执行本办法。调整征地青苗补偿标准我市现行的《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 三府〔 2004 〕 33号) 2004 年3 月发布实施以来,为我市的征地补偿工作提供了依据。四年来社会经济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为适应形势的发展,现调整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标准, 属短期作物的, 按一造作物的产值计算, 属多年生作物的, 根据其生长期,结合种植成本及该作物的经济收益,同时考虑其长期收益等因素确定相对合理的补偿标准。对于一些引进的优秀品种,考虑到其成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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