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 加强培训费管理, 节约培训费开支, 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 2013 〕 523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 是指省级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 试行)》, 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 是指省委各部门, 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省级单位”)。第四条省级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 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 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省级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 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 党委) 会议批准后施行。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 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 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第七条省级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 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省级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一) 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二) 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六) 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七) 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 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和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合计 150 100 100 5040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 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省级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 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 超过 15 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 80% 控制;超过 30 天的培训, 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 70% 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 1 天。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100 0 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200 0 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 3000 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第四章培训组织第十一条培训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单位举办培训, 一般不得下延至县及以下。第十二条省级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 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
陕西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