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省财政厅 省委组织部 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2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公务员局 2014年4月2日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省直单位)。第四条 省直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省直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第七条 省直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和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合计 150 100 70 30 3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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