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code.
安徽省劳动监察规定[失效]
【文件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颁布时间】1997-09-02
【实施时间】1997-10-01
【时效性】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7月15日实
施日期:2008年7月15日)废止
《安徽省劳动监察规定》已经1997年8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35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回良玉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
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
单位)。
当前页码:1
http://code.
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并
依法予以处罚的行为。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劳动监察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及时地纠正
和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以及企业主管部门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监察。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行
政部门举报。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劳动监察职责
第七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监察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制止违反劳动法律
、法规、规章的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当前页码:2
http://code.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职劳动监
察员。
第九条劳动监察员须经国家或省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由所
在地劳动行政部门任命,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
第十条劳动监察员履行劳动监察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入用人单位和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文件;
(三)询问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四)通知用人单位就有关监察事项作出说明;
(五)依法责成用人单位停止或纠正违
安徽省劳动监察规定[失效]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