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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行使人事任免权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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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行使人事任免权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 职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决策、监督作用在政权机构组织方 面的体现。正确行使好人事任免权对于把好选人、用人关口, 推进选人、用人机制更加民主、科学,切实将德才兼备、政 绩突出的优秀干部推举到国家机关领导岗位,推进经济社会 高质量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存在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主要做法,可以形 象地归纳为“过五关”:一是任前了解关。二是法律测试关。 三是供职表态关。四是审议表决关。五是任后监督关。随着 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人大常委会 加强对任命人员监督的责任将更加重大,监督的领域将越趋 宽泛,监督的实效将越趋坚强有力。但是不能否认,人事任 免仍是人大常委会工作中的薄弱一环,未任到岗、未免离岗、 突击任免、不按规定提交任免议案等现象还在一些地方存 在,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经常处于一种纯粹履行程序的 应付状态,既尴尬又无奈,发挥不出应有的主动性。人事任 免权的行使仍然存在着监督过程不实、监督手段不硬的问 题。由于任免权行使的不到位,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人大的 形象和权威。造成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监督不实、手段不 硬等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三点:
一是思想认识有偏差。无论是领导机关、监督者,还是 被监督者,真正从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角度和社会主义民主 政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人大人事任免权都还很有限,有些人 担心人大过多过强的监督会削弱党的领导,在思想上抵触人 大监督,在行为上规避人大监督,使人大监督工作处于被动 局面。也有一部分党委领导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识上存 在偏差,把人大常委会不同意党委推荐的干部视为不与党委 保持一致,视为没有很好地贯彻党委的意图,怕影响自己的 “大好前程”,怕丢掉“乌纱帽”;还有一部分常委会组成 人员认为,任免干部反正是党委说了算,只要推荐过来,就 同意任免,“不说二话”。
二是任免工作较被动。我国特殊的国情和历史条件,决 定了党在各项事业中均处于领导地位,人事任免更不例外。 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事项事前均需同级党委研究同意, 并按法律规定由相应提请人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地方党 委对人大工作的支持程度往往因地而异、因人而异,不少地 方党委在思想上难于真正树立起人大是代行人民当家作主 权力机关的观念和应有的法制观念,只是把人大当作履行程 序的虚设机构来对待,单纯要求人大常委会必须绝对服从, 而忽视了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法定性和严肃性,忽视 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行使权力上的相对独立性,导致人 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经常趋于被动。
三是制度规范刚性不足。人大常委会自身存在的一些问 题,也影响着人大常委会在人事任免监督的刚性。具体表现 在,为了加强人事任免工作,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探索、研 究、制定的一些制度和办法,普遍存在操作弹性较大的问题, 如怕有与党委争权之嫌,对任前的考察、调查没有作具体的 规定;对任后的监督采取的办法不是很多,很少开展等。由 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人大常委会要在任免干部工作中显示较 强的刚性,一般来说是比较困难的。长期以来,我们在干部 任免实践中形成了党委推荐、人大任免的模式,人大只管任 免,不管任后怎样,使得这种模式越来越多地蒙上了形式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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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