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机关推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措施》(财政部令第35号)和《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措施》(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本省各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各级各类机关(以下简称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行政机关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机关占有、使用,依法确定为国家全部,能以货币计量多种经济资源总称,即行政机关国有(公共)财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包含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资产、国家调拨资产、根据国家要求组织收入形成资产,和接收捐赠和其它依法确定为国家全部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关键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三)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和行政单位还未脱钩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机关和机关创办含有法人资格企业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含: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理、资产收入、资产评定、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汇报和监督检验等。
第六条 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国家统一全部,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遵照以下标准:
(一)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行政机关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关键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要求,制订本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验;
(二)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本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审批;负责本级行政机关资产处理和产权变动事项审批;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和机关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审批;负责本级行政机关长久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调剂工作,建立行政机关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本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汇报、资产评定、资产清查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和行政单位还未脱钩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进本级有条件机关实现国有资产市场化、社会化,加强机关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化管理机关和机关创办含有法人资格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本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收入监督管理;
(五)监督、指导本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汇报相关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机关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关键职责是:
(一)依据本措施制订本部门所属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验;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机关、统计及日常监督检验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机关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要求权限审核、审批相关资产购置、处理等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机关长久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调剂工作,优化行政机关国有资产配置,推进行政机关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机关按要求缴纳国有资产收入;
(六)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评价考评。
第九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关键职责是:
(一)依据本措施制订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统计汇报及日常监督检验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理、出租、出借等事项报批手续;
(五)负责和本单位还未脱钩经济实体国有资产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负担保值增值责任,按要求缴纳国有资产收入。
第十条 机关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关键职责是:
(一)依据本措施制订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汇报及日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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